clash 英clash大数据文【内容提要】:舆论监督所产生的巨大影响对司法工作而言已成为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近年来,随着传媒产业迅猛发展,舆论凭借其快捷、透明、多元化等优势,成为监督司法活动的重要方式,它的存在使司法机关的工作更加公开、透明,维护了司法正义,一定程度避免了权力滥用和腐败问题。然而,舆论监督在发挥自身作用的同时也对司法工作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甚至影响到司法独立。因此,如何避免两者冲突,实现相对平衡,是摆在我国建设法制现代化国家进程中的一项难题。
我国法治建设经过多年的经验积累与实践探索,基本形成了一整套具有中国特色且相对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治作用的发挥,特别是对国家权力的约束,离不开监督机制的保障[1]。从制度设计上看,权利制约权利,依旧是当今世界基本的监督机制,但这种最主要的监督方式并非没有缺陷,就如孟德斯鸠对西方国家最为推崇的“三权分立”学说的评判中讲到:“这种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设计有一致命缺陷,一旦掌权者进行权权交易,就会出现“官官相护”的局面,人民只能被当权者玩于股掌之间。[2]”权权交易的结果必然导致腐败。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及腐败滋生,各国在实践中均适度依赖另一种监督方式,我们称之为舆论监督。
当今社会,随着传媒平台如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产业的快速发展,确保了公民的知情权、权和批评建议权的真正实现,使公民权利的享有从实然性不断向应然性靠近。从舆论监督的实际作用看,它已成为制约权力、遏制腐败的有力武器。通过舆论监督,普通大众对公平和正义的呼唤不再是遥不可及的内心期盼;借助舆论平台,任何人的内心世界都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释放。
司法权作为规范权利操守、防御腐败的最后一道防线,自然受到舆论的广泛关注。独立的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是我国宪法规定的重要原则。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从价值追求角度看具有统一性,都在于追求社会公正。[3]舆论监督能弥补权力制约权力机制的缺陷,促进司法权力的公正行使,作为一种社会权力,它的介入会为权力制约机制带来新的模式与思路。舆论监督又是一把双刃剑,若超越监督的合理界限,就不再是维护社会正义而是干涉司法独立,势必出现两者矛盾与冲突,造成民意与法意的对立。如何使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维持一种平衡关系,使法意与民意[4]展现相互融合并保持良性互动,是本文主要探讨的问题。
舆论监督是媒体及公众通过多元化的传媒平台对社会事物进行制约的一种社会监督[5]。舆论监督的开展必须借助传媒平台这一给养才能发挥自身作用,是独立于制度监督外的最重要的民间监督模式。舆论监督具有以下特点:1、自由性。我国宪法赋予了中国公民的权利,这是神圣且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因此,我国公民可以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自由地对所关注的事件发表言论,且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6];2、及时性。舆论通过传媒平台往往在很短的时间就能对具体事件深度发酵,通过舆论广泛的影响力引起政府或相关部门重视并采取相应措施;3、真实性。传媒平台所公布的事件从总体上看是客观真实的,进而为事件的发展提供正能量。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法律范畴内对案件进行公正审理且不受任何干扰的司法运行体制[7],其根本在于司法机关能够独立行使职权。司法独立原则是国际公认的法治原则,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重要原则,体现了司法权的专属性和独立性,是现代司法制度的核心和基石。司法独立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特点:1、专属性。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2、合法性。司法机关工作开展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应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
按照唯物主义观点,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是典型的对立统一关系clash大数据,舆论监督对于司法独立来说是一把权利制衡的“双刃剑”,一方面舆论监督能够使司法运行的过程更加公开、透明化,很大程度防止了权力滥用和腐败问题,成为重要的监督力量;另一方面,由于舆论监督的多元化常常伴随着不适当的行为方式,给司法机关带来了一定负面影响和不小压力,违背了司法独立性,妨碍了正常的司法活动开展。
媒体是舆论监督的主要途径之一,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介,将社会事件公诸于众,让公众在第一时间了解司法事件整个过程,包括事件的背景、争议焦点、审理过程及最终结果。舆论通过对司法事件具体关注,无形中为司法机关打开了一扇面向社会大众的窗口。通过这种监督方式不仅让普通大众关注了具体事件,了解法律进程,也使司法工作更加地公开、透明,让权力滥用及腐败现象失去滋生的土壤,实现司法的公平与公正。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虽是宪法明确的内容,但是在日常工作中,司法机关在开展工作时往往会受到上级权利部门及其他权利部门的干扰,如法院审理案件时,承办案件法官常常遭受来自本院领导或上级领导的压力,违背自身意愿而按照领导的“意思”办案,这严重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致使审判结果失去公正、违背正义,破坏了司法的权威性,也使普通大众对司法部门丧失了信任。因此,必要的舆论媒体可以使司法进程更加透明,将司法行为置于广大社会民众监督之下,有利于司法机关排除来自权力部门的诸多干扰,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
舆论监督离不了媒体平台,而媒体由于其具有受众广、速度快、信息大等特点使公众在关注司法事件时能接触诸多法律法规,潜移默化了解并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除了提高法律修为外,充足的信息平台所带来的司法活动内容,提高了公民同犯罪作斗争的自觉性,同时强化了权利意识,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虽然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产生了诸多正能量,但不可否认,由于主体自身的多样性、复杂性等特点,往往也影响着司法活动的正常开展,甚至出现舆论裹胁司法的情况,这不仅违背舆论监督的初衷,更影响司法对具体事件作出权威性认定应有的效力。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体现在其只能依据法律实现司法正义,而不受政府、政策和其他外界影响的司法活动[8]。但从当代舆论的实际作用看,不客观、不冷静及“一窝蜂”式的舆论现状及媒体过分追求新闻炒作的行为是影响司法独立的重要因素。具体如下:
舆论及媒体追求司法事件的本身不仅仅为了监督司法进程,还有一个重要的目的是为了吸引公众注意力并引起关注,提高收视率及追求商业效益。对利益的渴求驱使媒体在进行司法报道时,往往过多关注司法事件的某一部分或某一侧面,从中提炼新鲜、特别的新闻素材clash大数据。,追求轰动效应,忽略了司法事件本身,未能全面、真实、完整地反映司法事件。
以审判案件为例,部分媒体为了追求新闻效应,为博眼球而夸大案件细节,或用煽情式语言对案情进行渲染,使舆论受其影响而对审判机关的最终裁判结果有不同意见。[9]更有甚者是部分媒体在报道中随意作出主观评论,完全不顾及审判机关的实际工作情况,引导公众对案件的认识产生偏差。还有些媒体工作者缺乏法律常识,在报道中不能客观准确的呈现案件事实,或加入个人非法律专业的观点,致使广大公众无法准确了解案件的情况。媒体的种种不当行为导致公众不能够全面、客观了解案件情况,从而导致公众的观点与审判机关的审判结果不一致,在二者相差极大或者截然对立的情况下,就会引起舆论争端,使公众怀疑司法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影响审判机关在公众心目中本应具有的权威和地位。
我国传统道德观追求宁静致远,并不崇尚英雄或个人主义情怀,在这样一种固有观念驱使下,弱者总能轻而易举的博得人们的同情。但是在司法工作的开展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为审判依据,而并不是以同情弱者作为法律应用的准则。然而,如今的公共舆论总是不自觉地站在弱者一方,试图以朴素的人文情怀去考虑一切社会问题,并毫不怀疑这种思考方式的合理性,进而对司法行为的客观性、公理性予以排斥。社会舆论的影响力是无法估量的,假设最后的判决没有站在弱者一方,公众会利用一切传媒平台发表自己的言论以表达不满,这种结果给司法机关带来的压力可想而知clash大数据,司法活动的正常开展必然受到无谓干涉,而这种干涉造成的破坏确是舆论所无法预想的,也和舆论监督的本意是背道而驰的。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矛盾冲突现象并非我国所独有,在世界各国均有所体现,各国也相应采取了一定的措施解决这一问题。德国的法律要求判决后的批评和评论应该同现实中的诉讼报道明确区分开。诉讼报道应当客观、全面、真实,不能与评论混为一谈[10]。在美国,如果某案件舆论影响过大,法院将把案件延期审理,直到舆论偏见的影响消除,或者采用变更管辖的方法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理,从而避免舆论压力影响司法审判。在英国,媒体的报道必须遵循“司法第一,媒体第二”的原则,并且设立藐视法庭罪,刑事案件一旦进入司法程序,任何媒体发表有可能影响审判或影响法庭尊严的报道都将视为藐视法庭的行为而受到法律的惩罚[11]。于此同时,媒体必须根据起诉书的内容报道诉讼进程,对进行不当采访和报道的媒体负责人clash大数据,,将处以罚款或监禁。
在我国,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加大对法律释明工作的力度[12],但从整体效果看,我国的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冲突的现象仍很严重,这必须通过立法并适当借鉴外国的司法经验,才能有利于缓解二者的矛盾与冲突,真正做到两者的矛盾与统一。
世上没有绝对的自由,只有法律范畴内的自由。无论是公众还是新闻工作者,在行使权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客观事实,避免对案件事实进行部分的夸大和有偏向性的渲染,给司法机关施加不必要的压力。公民个人发表言论应实行实名制,在保证的同时做到为自己的言论负责,国家应鼓励公民发表不同意见,但应以不损害司法机关正常工作的开展为前提,更不能违背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德[13]。传媒报道司法事件时,应当维护法律权威,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为了商业利益对案件的部分事实进行片面夸大和过分渲染,也不能在报道中加入过多的主观因素,引导公众做出非理性的论段,对正常的司法工作造成干扰。
应在充分借鉴外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法治现状与特点,找寻自己的舆论监督法律体系。如根据他国经验,实行诉讼报道和诉讼评论分开机制。在进行诉讼报道时,应当根据起诉书进行全面、具体、客观陈述,可以参考法学家或专业人士意见,从专业角度来评论审判的结果。不得违背司法程序进行超前报道和预测性报道,也不得发表可能影响审判的任何言论。在进行诉讼评论时,要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滥用权,不得侵害相关部门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公众与媒体对司法工作的评论与监督,很大程度上会受到朴素价值观判断的影响,在进行法制报道或评论时常常以道德观念凌驾于法律之上,或不自觉的加入个人的主观臆断。[14]这种思考问题的方式产生的舆论导向有一定的偏向性,不利于司法工作的开展。因此,司法机关应多向社会大众进行法制引导,宣传法治理念,加大具体案件法律规定的释明工作;新闻媒体应配备通晓法律知识的专业工作人员,设置相应的法律机构,为日常的法制报道提供法律指导,保证内容的合法性和客观性。
当出现一个司法事件时,社会公众与司法机关的意见往往不一致,究其原因是由于社会公众通过传媒平台无法得到全面的事件信息,缺乏对事件的整体性把握。因此,强化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最大程度公开案件的审理过程,即是司法机关对自身工作细化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持舆论与司法平衡的关键举措[15]。这里还要以美国为例,在美国,任何一个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在指定的官方网站上搜索到有关案件的全部资料,使美国司法机关的工作透明、全面的展现在社会公众面前,不仅利于社会公众关注和参与司法,也利于舆论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及腐败现象的发生。我国应综合借鉴他国好的经验,在充分保护当事人隐私权的前提下,尽量公开司法进程,使普通大众充分信任司法机关的工作。同时,司法机关应注重维护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将司法公开透明作为工作的重点,加强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及时吸取来自普通大众好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予以补充和改正。
从目前我国的司法现状来看,舆论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层出不穷,根源在于没有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将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关系区分开来。我国应尽快出台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将司法机关和舆论监督的行为法律化、规范化,明确正常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界限,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范畴[16]。
司法机关应当以宽容的态度对待媒体及社会舆论,不能对其要求太过苛刻,应当对舆论监督报以包容的态度,尽可能多地认识到舆论监督带来的正面效果。司法机关在遇到舆论关注事件时应以积极的姿态去面对,要开诚布公的说明舆论关心的具体细节问题,在面对一切棘手问题都能做到泰然处之。同时,舆论大众也应通过正当及合理的渠道客观、冷静的发表言论,要充分尊重司法权威,用实际行动维护法律的尊严。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源于不同的价值标准,但两者共同的价值追求为他们提供了实现平衡的契机。作为文明社会的公民,我们应理解并尊重司法独立这一权力结构所体现的科学价值,同时更要珍惜所赋予公民的使命与责任,最大限度发挥舆论监督的正能量。我们应尊重并理解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不同的价值内涵,不断探寻两者间的平衡点,共同推动我国法治的全面进步clash 英文。
[16] 参见田大宪:《新闻舆论监督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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