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进行公开宣判,首次对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并明确了区块链电子存证的审查判断方法。
在该案件中,原告华泰XX公司为证明被告深圳XX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中发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相关作品,原告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进行了侵权网页的自动抓取及侵权页面的源码识别,并将该两项内容和调用日志等的压缩包计算成哈希值上传至Factom区块链和比特币区块链中。
2015年《民诉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第一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并将电子数据分为四类信息和电子文件,由此,作为证据类型的电子数据,可以归结为以电子、电磁、光学等形式或类似形式储存在计算机中的信息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资料,既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所处理的信息,也包括其他应用专门技术设备检测得到的信息资料。
对于电子证据的应用,近年来大家并不陌生,司法实践中对电子数据存证认定的态度,支持的比较多,不支持的比较少。具体案件中,支持电子数据存证的方式有直接认可,经过庭审勘验后认可,结合证据规则综合认可等;不支持的理由主要有存证机构不具备提供服务资质,以及存证方单方操作,缺乏监督等等。
而此次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的案件特别之处在于,原告在向法院举证时并没有通过公证机构等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公证,而是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进行了侵权网页的自动抓取及侵权页面的源码识别,并将上述两项内容和调用日志等的压缩包计算成哈希值,上传至Factom区块链和比特币区块链中,并以此作为提交法庭的证据。
据China IP记者了解,该种以区块链技术作为电子数据存储、确保数据完整性的方式,是互联网技术与电子数据存证的新融合,给机构创新、维权模式创新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体现电子证据发展新趋势。
China IP记者在采访中也连线了技术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法大鉴定中心工程师许晓东,他介绍到:区块链电子存证是目前比较先进的技术,它本质上是基于“区块链(Block chain)”技术特点开展的技术应用clash节点自动抓取。。通俗来讲,区块链就是由N多个节点通过去中心化的方式链接起来的一个特殊的“分布式数据库”。它最大的技术特点是“去中心化”,也可理解为“全民记账”,当每个节点的人“记账”后系统会自动分发给其他节点,这样每个节点都有完整的“账本”,因此,区块链技术具有很高的安全性。区块链电子存证正是应用了“去中心化”的特点,把数据写入一个节点的区块后,该链中其他节点也自动备份了相同的数据。
那么区块链电子证据是否是目前最安全、不可篡改的技术?对此许晓东表示,“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方式确实具有很高的安全性,但是,任何技术都无法做到百分之百的“安全”和“不可篡改”。区块链的安全,本质上是基于密码学算法的一种“概率安全”,即在有限的时间、算力资源、人力成本制约下,不值得去“作弊”。“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只有在存证节点数量、存证区块信息验证和区块链技术验证等几方面加强建设,才能更好地保证存证数据的安全性。
在此次判决中,杭州互联网法院也表示,对于采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进行存证固定的电子数据,应秉承开放、中立的态度进行个案分析认定。既不能因为区块链等技术本身属于当前新型复杂技术手段而排斥或者提高其认定标准,也不能因该技术具有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而降低认定标准,应根据电子数据的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其证据效力。
2018年4月,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活动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宋晓明表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商业模式的创新,以及人们对时尚的追求和对于文化娱乐生活的重视,涉及尖端、前沿疑难复杂技术的专利案件,涉及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品牌保护的商标纠纷案件,涉及信息网络传播的著作权纠纷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竞争纠纷不断增多,与娱乐产业有关的新类型知识产权纠纷也不断涌现,审理难度不断增大。”由此可见,互联网案件已成为知识产权类案件的“重灾区”。
面对越来越多的互联网新型案件,在维权过程中,企业较为普遍地采用电子存证这一更适用互联网案件的举证方式。那么如何让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证据成为法庭上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便成为企业最期待明确的问题。
在此次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杭州互联网法院结合区块链技术用于数据存储的技术原理,以电子证据审查的法律标准为基础,对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效力认定进行了审查。审查方式包括:
1 .审查电子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包括第三方存证平台资质合规,产生电子数据的技术可靠,传递电子数据的路径可查;
2 .审查电子数据存储的可靠性,包括电子数据上传至公共区块链,各区块链存放内容相互印证、,区块节点生成时间符合逻辑;
3 .审查电子数据内容的完整性,即电子数据Hash值能验算一致未被修改;
4 .审查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关联度,从而对该种证据的法律效力及证明力予以确认。
具体到本案,该院认为,通过可信度较高的自动抓取程序进行网页截图、源码识别,能够保证电子数据来源真实;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区块链技术对上述电子数据进行了存证固定,确保了电子数据的可靠性;在确认哈希值验算一致且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前提下,作出了该种电子数据可以作为本案侵权认定的依据。
“区块链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数据库,具有开放性、分布式、不可逆性等特点clash节点自动抓取,,其作为一种电子数据存储平台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稳固性的优势,在实践审判中应以技术中立、技术说明、个案审查为原则,对该种电子证据存储方式的法律效力予以综合认定。”杭州互联网法院承办法官说。
2017年8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是全国第一家集中审理涉网案件的试点法院。贯彻“ 网上案件网上审”的审理思维,将涉及网络的案件从现有审判体系中剥离出来,充分依托互联网技术,完成起诉、立案、举证、开庭、裁判、执行全流程在线化。基于此,杭州互联网法院也成为了司法系统中担负互联网相关案件“第一个吃螃蟹”任务的机构。
同样在6月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上线全国首个电子证据平台,在多方关注“电子存证”诸多问题的关键时刻,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该电子证据平台,建设“杭州样本”,必会影响司法系统对电子证据未来的开发及使用,更在一定程度上为权利人确立了电子证据的规范。
据China IP记者了解,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上线的全国首个电子证据平台,是可对接多个数据接口的电子证据平台。该平台是在证据和审判之间建立的一个专门的数据通道,便于电子证据有效收集、安全保全和高效提取。
据了解,该平台可以对接第三方数据持有者(如电商平台等)、第三方数据服务提供商(如运营商平台、电子签约平台、存证机构平台)等多个电子数据来源接口。各接口可以把电子证据以数据摘要形式提交平台,进行安全传输和存储。通过这一平台,在诉讼中,当事人提交电子证据原文时clash和pd,平台会对电子数据原文和已保存的数据摘要进行自动比对,判断是否有过后期篡改,从而用来辅助验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同时通过数据直接接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杭州互联网法院常务副院长王江桥表示,“这一平台首先具有中立性,同时它也是一条高效的数据连接通道,通过加密电子数据的形式,可以确保证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同时由于储存的电子证据经过要素结构化和标准化,可以提取用于互联网法院智能审判。”
据记者了解,当这些证据成为电子数据储存在平台上以后,除了杭州互联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在该平台展开司法运用外,其它相关机构(如经允许的其他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clash节点自动抓取、公证机构、备案机构)均可从该平台中依程序调取相关证据,资源数据的共建共享也将达成。
王江桥表示,电子证据平台的上线将进一步为人民法院依法审核电子证据创造良好的条件,具有可推广性,同时由于数据共享特点,又有利于不同机构、部门通过数据流通实现共建共享。
在电子存证各个环节中,第三方平台出具的证据的真实性,一直以来饱受着行业的质疑。在司法审查方面,电子存证具有成本低、固定证据及时等优点,但同时也存在安全性、可靠性的问题,为司法审查认定带来了困难。电子数据事前事中保全技术手段不统一,缺乏国家和行业统一的技术保全标准,导致使用电子数据的当事方和司法审判机关对电子数据保全的技术可靠性和证据效力存在一定程序上的质疑和困惑,制约了电子数据保全行业的发展,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维护和司法审判工作。
但据China IP记者采访了解,由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牵头,多家电子数据保全企业参与共同制定的标准《电子数据保全技术要求》即将出台。该标准规定了电子数据保全的对象和过程等技术要求,以及对电子数据保全系统的要求、对电子数据保全操作的要求等,以保证电子数据保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据了解,该标准规定,电子数据保全要保证满足以下基本要求:合法性——电子数据保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保密性——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电子数据证据,依法承担保密义务;抗碰撞性—— 电子数据保全使用的技术应具备足够的抗碰撞性,保证实现辨别被保全的电子数据是否被伪造、被篡改;安全性—— 电子数据保全应具备足够的身份验证、权限管理、安全审计等功能,保证仅由具有真实身份且获得合法授权的用户使用。
《电子数据保全技术要求》虽还未出台,但已受到多方关注。China IP记者就该标准采访到了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郭刚,他表示:“ 该标准主要涉及线上电子数据保全技术要求,包括电子数据保全的对象和基本要求、电子数据保全访问控制要求和步骤、对电子数据保全服务方的功能要求等内容。该标准对第三方存证机构在保全步骤、功能要求和访问控制等方面提出了初步的指导性建议。”谈及该标准的出台对于第三方的影响,郭刚也坦言,该标准是业界第一份关于电子数据的事前事中保全技术标准,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规范电子数据保全技术手段。也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电子数据存证权益人在第三方存证机构存证的电子数据的技术可靠性,提高司法审判中的证据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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